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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域名权我们的责任

时间:2016-08-26 14:39:04    来源:爱上米    编辑:小君

 2016年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今年发布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Digital Creativity: Culture Reimagined)”。今天,数字创意已经改变了整个世界,全球已经有数以亿计的域名注册在先权利超过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现在是时候来捍卫域名权了。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

  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创性,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从注册到使用,都包括人类的智力成果。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是网络空间的重要标记。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特性十分显著:

  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由于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因此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惟一性,当然也就只能由其注册人专有,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其专有性是十分明显的。域名还具有时间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续展则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如逾期不缴,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

  这就使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备了法定时间性。域名也具有地域性。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有关地域性的要求,只要域名在某国的注册机构进行了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就同一域名再次进行注册。

  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国界为限的本国法律,而是向国际化发展。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域名作为在网络中的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互联网因商业化而繁荣,域名权商业利益与商标权产生交集。1985年,Symbolics公司注册了第一个.com域名。1994年,Network Solutions(NSI)向每个域名收取100美元注册费。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集合了全球网络界商业、技术及学术各领域专家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系统及其安全稳定的运营进行协调,包括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1999年8月26日,ICANN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最终成为世界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蓝本。1999年10月24日,ICANN公布了该方案的实施细则。与原有NSI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相比,UDRP有四个方面的突破:在争议成立的情况下,UDRP允许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而不仅仅是等待法院的裁决;在争议进行裁定期间,被争议域名不再被停用搁置,而可以继续使用;被争议域名只要与商标混淆性相似即可提起争议,而无需像以前那样只有针对完全相同的域名才能提起争议;作为提起域名争议的基础的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受普通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UDRP现已作为域名注册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旦第三方能够证明域名与该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而域名所有人对域名又没有权利或正当利益并且域名是依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则域名所有人必须服务从强制性行政管理程序,否则必须向法院起诉。

  伴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域名权对是数字创意的有力保障。域名权与商标权的界限也越来越清晰。不同的注册规则,使得有些域名永远都无法成为注册商标;不同的应用场景,也使得一些商标永远也无法注册成为域名。域名一经使用,将代表了一个网站服务质量,与域名持有者的商业声誉和其它名誉权等紧密相连,其商业价值不仅仅在于域名本身,更重要的是域名包含了持有者丰富的社群文化,具有巨大的无形网络文化价值。在工业产权和商标权的法律来框架下,无法对域名权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护。没有充分明确域名权的法律地位,将不利于彻底解决域名权与商标权间的冲突,也不利于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继续发展。

  今天,全球域名注册量已经远超商标注册量,已经有数以亿计的域名实际注册时间超过有效注册商标注册时间。注册域名在先权利总量超过注册商标在先权利总量已经成为一种实现现象,现在是我们一起关注域名权,捍卫域名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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